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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557809333/201910-43118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中文,其他 发文日期: 2019-10-12 14:44
发布机构: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2019-10-12 14:44:43 废止时间: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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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19-10-12 14:44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9102条,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将于今年31日起施行。

    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条例将于今年31日起施行。

大会闭幕后,《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会议中心举行,通报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为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立足本省实际,诸多条款体现安徽特色。条例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

    亮点一

    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

    “防治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是治本之策。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因此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提出严格的全过程控制要求。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条例还要求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大气环境标准是行使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亮点二

    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分别设专章针对区域和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还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亮点三

    严厉整治提高违法成本

    制定严格的标准,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和处罚措施……从内容上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谓“史上最严”,诸多规定颇具“震慑力”。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普遍采用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条例规定“按日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和种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亮点四

    首次参与长三角协作立法

    雾霾漫天,任何一个城市都难以独善其身。面对“心肺之患”,如何出真招见实效?区域携手、联防联治,建立跨区域多方参与的合作共享共治,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作为立法实践的创新之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参与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的首个立法项目,内容因此包括了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条例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区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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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下称《条例》)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表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了安徽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据悉《条例》草案从20143月开始起草,经历七轮修改完善,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完善,最终以87.3%高票通过。

根据安徽省情,《条例》以切实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陈军认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条例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陈军说,这是八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行使立法权,旨在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进一步提高条例的权威性,扩大调理的影响。首先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设置处罚条款;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据记者了解,《条例》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限制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大面积种植等条例均为创新举措。

    2014年安徽省人代会上,14个代表团、516名代表提出86件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议案和建议。其中,共有499名省人大代表书面提出意见750余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60多条。

    据了解,2014年,安徽省PM10平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同期下降了4.0%,但仍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20.3%。《条例》自20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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