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经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共5章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颁布实施《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制定《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是推动我市公园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响应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将民生工程与生态工程相结合,着力打造具有淮南特色的公园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成功创建,公园建设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市本级已拥有市龙湖公园、中央公园、周集坝公园、人民公园、老龙眼湿地公园、八公山儿童公园、八公仙阁公园、十涧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八公山国家地质公园(八公山森林公园)、上窑(森林)公园、淮河公园、五一公园等,加上正在和即将建设的舜耕山湿地公园、唐家山公园、十涧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二期、淮西湖公园等,全市公园总量将达到近20个。这些公园的建设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原《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7年,由于出台时间较早,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的要求,相对于较快的公园、街头游园的建设速度,公园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现状是上位法缺失,相关法规不够全面,存在一定局限:一是《办法》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法律效力不够高;二是一些条款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有些规定与社会的要求以及淮南的实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有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了,非常有必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法规。新颁布实施的《条例》提高了公园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了我市的公园管理工作,使其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效力大幅提升。
《条例》和《办法》的不同之处是什么?《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首先是法律效力的不同,其次是条款内容有不少改变,例如新增了不少新条款,例如:
1、首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每500米半径范围内应
当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并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等同步规划、建设”--(第八条)
2、规定“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
在规定的区域进行,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二条)
3、规定“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
4、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公园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园内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做好园林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
(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公园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干净整洁;
(三)建筑物、构筑物、栏杆、垃圾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标志标牌统一、规范、整洁;
(四)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五)公厕及时开放,免费供游人使用;
(六)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条例》规定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不得经营低级庸俗项目;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者毁坏草坪、植被和公园设施;
(二)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
(三)悬挂、张贴或者散发宣传单及宣传物品;
(四)违规设置广告牌;
(五)倾倒废土、废渣、污水等;
(六)采石取土、烧烤、拉线挂物,焚烧冥纸、树枝树叶和废弃物,攀登灯杆、网架、雕塑;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八)游泳、垂钓、洗涤等;
(九)堆放杂物、晾晒衣物;
(十)在指定区域外进行轮滑等运动;
(十一)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公园管理工作重视,另一方面也是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具体体现。龙湖公园内的那些不文明现象,实际上是许多公共场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公园的管理困境直接考验着市民的素质,反映出部分市民对于公众财产缺乏爱护和维护的公德意识。目前正值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民的言行举止直接反映出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和文明程度,在免费公园内,大家不该“免责”,应多点责任,不仅仅需要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更需要社会各各层面的共同关注和支持,处罚不是目的,公园的健康发展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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