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1-02-18 10:44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提取配偶、共有产权人或共同还款人,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离、退休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等。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等。

3、出境定居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等。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本地或异地重新设立公积金账户并继续缴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等。

6、购买商品房的: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2)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本市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等;外地市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及住房借款合同,无借款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等。

7、单位集资建房的:集资建房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缴款票据等。

8、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前有房产证的,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资料提取;无房产证的,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原安置人员名单、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

9、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10、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

1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和工程预决算等。

(2)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3)在农村的,提供户口本、主管部门审批文件、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12、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1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身份证等;

(2)使用商业贷款的,提供身份证、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等。

(3)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须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时提供身份证、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14、支付房租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职工家庭无房证明等。

1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等。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

17、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支付费用凭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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