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3-02-09 09:51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事项名称: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本地或异地重新设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8、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0、本市无自有住房的;
    1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取时限及额度

    1、符合前款第1-5项的提取条件,可一次性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2、符合前款第6-12项的提取条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网上备案确认单)登记时间一年内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产权所占份额提取);未婚子女购房的,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总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期内,每年(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公积金。先提取借款人的,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和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父母、子女),但累计提取额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已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的,从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贷额。 

    (3)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1年内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经审核的预(决)算金额。
    (4)大修住房的,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日期1年内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预(决)算金额。
    (5)支付房租的,每年(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公积金,未婚(单身)职工每月5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月800元。(2022年6月9日-2022年12月31日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租房提取额度提至1000元每月,支持按需提取)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期领取费用总额。
    (7)因患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总额。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户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五、提取凭证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提取配偶、共有产权人或共同还款人,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离、退休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等。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等。
    3、出境定居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等。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本地和异地稳定缴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等。
    6、购买商品房的: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2)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本市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等;外地市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及住房借款合同,无借款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等。
    7、单位集资建房的:集资建房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缴款票据等。
    8、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前有房产证的,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资料提取;无房产证的,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原安置人员名单、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
    9、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10、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
    1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和工程预决算等。
    (2)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3)在农村的,提供户口本、主管部门审批文件、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12、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1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如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明细;
    (2)商业贷款的,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等;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14、支付房租的:结婚证、户口本、职工家庭无房证明等。
    1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等。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
    1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证、增设电梯协议书、增设电梯支付费用凭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

六、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审批;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温馨提示:职工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须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对其公积金账户冻结,3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办理地点: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淮南市田家庵区和风大街金融世家商业楼5号楼C栋)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九、咨询电话:0554-12329、0554-6887082。

十、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审批

(1)初审

1)现场申请办理的:申请人携带提取资料的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初审人员进行系统查询、资料收集、留存影像资料。准予提取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复核人员移交资料。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提取人,说明原因。

2)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通过网上业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照片后提交申请,初审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准予提取的,向复核人员移交资料。不准予提取的,通过网上业务平台退单,并说明原因。

(2)复核

1)现场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到复核窗口,复审人员对资料再审核,签字、盖章。

2)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的:复审人员对资料再审核,提交支付。

3、支付

经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储蓄账户,特殊情况转入单位账户。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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