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管局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0:51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117    

  

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

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更好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2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就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其他类型工程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评定分离

第三条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1中标人。

第四条  评定分离应遵循物有所值、精准匹配、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五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办法、定标规则标候选人的数量。标候选人的数量不应低于3家,不宜超过5当有效投标人为3-7家时,推荐3家;当有效投标人为8-15家时,推荐4家;当有效投标人为16家及以上时,推荐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  

六条  “评定分离项目评审时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评审因素及评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结合分段评审推荐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是对各投标人的资质标准、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评审因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是对投标人业绩、奖项、荣誉、履约信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他技术应用等因素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明确给出定标因素的实施方式与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通过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同时分别对各家中标候选人的各项评审因素提出优点及存在缺陷和技术咨询建议。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及未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定性评审情况(或综合评估情况)、有关澄清、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技术咨询建议等事项进行如实记载。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不标明排序先后,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等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拟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的范围和内容组建考察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

考察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含有倾向性意见。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并在定标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原则上从招标人(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专家数量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组长一般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分管领导担任。项目投资概算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定标组长人选的确定。项目投资概算5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特殊项目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规则: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用一次性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进行集体商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1个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五)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一)听取招标人代表或评标委员会组长对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汇报;

(二)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可要求列席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或评标委员会组长回答提问,形成审查意见;

(三)听取和审查招标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候选人相关事项的考察核实报告,要求考察核实人员回答提问,形成审查意见;

(四)如要求中标候选人答辩的,可组织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履约表现、质量安全控制、价格构成、企业实力、企业信誉等事项,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考虑以下定标因素等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定标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投标价格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三)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同时应关注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

(四)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五)市城乡建设局的信用评价评级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认可定标报告的全部内容。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质询报告(如有质询)等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将定标记录纳入招标项目档案中。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记录表、公证记录(如有)、定标会议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天。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异议、投诉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针对中标候选人异议投诉成立的、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重新组织定标的,可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方法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评定分离监督机制,规范定标规则和定标会议程序,并对定标结果进行跟踪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开展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审计监督。市公管局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寿县、凤台县遵照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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