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追责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1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类 |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公共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汇总阶段责任:对公共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进行汇总。 3、上报阶段责任:向上级单位上报本市公共机构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报送条件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予以受理的; 2、未及时汇总上报本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产生不良后果的; 3、对统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 5、泄露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3、《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4、《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十八条;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6、《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说明: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无行政奖励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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