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局成立由信登攀局长任组长,杨庆银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及各科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
1、局领导同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审查、督导和检查的重要职责。
2、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协调和会办的职责。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4、市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1、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4、加强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做好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5、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6、认真编写市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动公开制度
为推进本部门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机构及职责和分工。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本部门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
2、设立本部门政府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4、设立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等。
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
第五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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