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开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三大攻坚战 >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 环境执法检查
号: 003050142/201908-78058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DOC,中文,决定 发文日期: 2019-08-20 08:30
发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2019-08-20 08:30:33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量:
号: 淮环罚字〔2019〕1001号 词: 行政处罚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0 08:3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环罚 〔201 9 1001


凯盛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1072444Y。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南侧。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有在2号厂房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的行为,且未见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 事实 有《淮南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 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 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 2019年8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

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户名: 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 缴款前请先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缴款书)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0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