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打造更加科学合理的清单制度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73号)精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规范要求,市政府对市级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南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目录及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部门门户网站等专门栏目予以公开。
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时调整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目录公布后,《淮南市人民政府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淮府〔2015〕15号)即行废止。
2017年12月26日
淮南市市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2017年本)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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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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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淮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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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水利工程项目核准;2、水电站项目核准;3、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4、风电站项目核准;5、电网工程项目核准;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9、公路项目核准;1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11、内河航运项目核准;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13、其他城建项目核准;14、旅游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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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立项联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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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皖北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贴息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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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级备案权限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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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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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级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及配合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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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报国家、省有关事项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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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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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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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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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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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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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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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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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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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奖补资金(新增)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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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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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认定市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示范企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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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定重要电力用户等级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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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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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技术创新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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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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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任免或建议任免市属企业负责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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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市属企业章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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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审核市属企业国有资本(股本)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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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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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定与审核市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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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属企业资产的监督与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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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考核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并确定薪酬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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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属企业预决算审核、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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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核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年金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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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审核市属企业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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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审批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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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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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和调整淮南市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编制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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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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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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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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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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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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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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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教师资格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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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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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校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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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付义务教育经费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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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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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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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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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认定省级一类幼儿园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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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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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及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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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学校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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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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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执行高中阶段教育分市招生计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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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评估中职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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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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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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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淮南市科技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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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剽窃、抄袭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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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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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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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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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会展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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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付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财政科技资金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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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利资助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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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配套、资助、奖励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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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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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定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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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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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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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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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认定淮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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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认定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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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审核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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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认定淮南市创新型试点企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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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认定淮南市农业科技型企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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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认定淮南市农业科技园区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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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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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淮南市科技进步奖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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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审核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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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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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初选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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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推荐申请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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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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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淮南市“农业科技110”工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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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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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举办各种宗教培训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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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审批(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3、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前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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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全市性宗教团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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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民的民族成分(包括变更)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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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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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市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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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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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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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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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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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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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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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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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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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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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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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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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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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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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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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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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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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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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子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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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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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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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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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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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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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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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25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
26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
27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
28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
29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
30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
3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32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33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
34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5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
36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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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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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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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取得机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者机车驾驶证在吊销其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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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将机动车交无有效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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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准驾车型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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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使用无效机动车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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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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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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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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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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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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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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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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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挂车及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挂车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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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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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疲劳驾驶或影响安全驾驶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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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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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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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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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和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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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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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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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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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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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及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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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或使用规定》和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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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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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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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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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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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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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中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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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民用爆炸物品被抢、被盗、丢失及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报告或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爆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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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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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违规运输、燃放、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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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枪支管理有关规定或违规运输枪支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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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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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治安案件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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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或扰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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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规经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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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娱乐场所包厢设置、设备安装、保安员配备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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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违规开办旅馆和旅馆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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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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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违规修理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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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违规非法印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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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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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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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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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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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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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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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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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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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未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及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或未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网络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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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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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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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方式和未按规定管理上网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未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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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相应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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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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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持用非法出入境证件、逃避出入境边防检查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出入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外国人不按规定接受查验证件、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在中国境内冒用他人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及非法获取文字记录、音箱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和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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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及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护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伪造、涂改、转让或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台湾居民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卡或逾期非法居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保安从业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使用阻燃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公共娱乐场所经营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扣留车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强制 |
||||
149 |
拖移违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
150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
151 |
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拼装、报废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
152 |
对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强制检测 |
行政强制 |
||||
153 |
交通管制 |
行政强制 |
||||
154 |
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行政强制 |
||||
155 |
强制排除交通妨碍 |
行政强制 |
||||
156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
行政强制 |
||||
157 |
对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
158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行政强制 |
||||
159 |
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用具、工具进行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 |
行政强制 |
||||
160 |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 |
行政强制 |
||||
161 |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 |
行政强制 |
||||
162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
行政强制 |
||||
163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强行驱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
164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
165 |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
行政强制 |
||||
166 |
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
167 |
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
168 |
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 |
行政强制 |
||||
169 |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收容教养 |
行政强制 |
||||
170 |
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枪支查验 |
行政强制 |
||||
171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
172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
17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七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
174 |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5 |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
176 |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
177 |
吸毒成瘾及成瘾严重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8 |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9 |
车辆信息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0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1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2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3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4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6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7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8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9 |
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及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0 |
重点场所、部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1 |
国际联网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2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3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4 |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设立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5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证(初级)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七、市民政局 |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5 |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7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地方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非公募基金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违反规定,擅自编制市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以及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收缴和封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19 |
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命名、更名 |
行政确认 |
||||
20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八、市司法局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对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公证机构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公证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认定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律师执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5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7 |
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 |
法律援助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
九、市财政局 |
||||||
1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2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对违反会计帐簿、会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编制和执行淮南市年度预算 |
行政给付 |
||||
18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不履行集体合同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拘禁劳动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聘、录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用人单位违法聘雇、解聘港、澳、台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用人单位和来淮就业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给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
行政给付 |
||||
33 |
拨付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补助 |
行政给付 |
||||
34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
35 |
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
36 |
核定申报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 |
行政确认 |
||||
37 |
确认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标准 |
行政确认 |
||||
38 |
认定市级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训)机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
行政确认 |
||||
39 |
评价认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 |
行政确认 |
||||
40 |
审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 |
||||
41 |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
其他行政权力 |
||||
42 |
审核全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
43 |
审核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 |
其他行政权力 |
||||
44 |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
45 |
人事代理(职工档案托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46 |
审查集体合同 |
其他行政权力 |
||||
47 |
办理社会保障卡 |
其他行政权力 |
||||
48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49 |
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及委托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50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51 |
预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52 |
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
||||||
1 |
编制淮南市环境保护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子项: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核准;2、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规划联审) |
行政许可 |
||||
8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或者利用渗井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及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工矿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或者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等企业,不按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等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反排污费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违反臭氧层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等违反臭氧层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等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未按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及未按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重新申请领取或者换证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未按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办理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按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塑料、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未依法或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含有放射源或未按规定交回、返回或送交废旧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征收排污费 |
行政征收 |
||||
87 |
强制拆除、代履行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88 |
确认国外引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
行政确认 |
||||
89 |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确认 |
||||
90 |
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行政给付 |
||||
91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92 |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93 |
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
94 |
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
其他行政权力 |
||||
95 |
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 |
制定城市绿化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公用事业、市政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子项:1、燃气经营许可;2、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非起重类) |
行政许可 |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子项: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2、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
1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转报省住建厅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子项:1、城镇污水排水许可;2、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12 |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征收 |
||||
13 |
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
行政征收 |
||||
14 |
对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等违反供水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
行政强制 |
||||
1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16 |
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企业分包序列资质认定 |
行政确认 |
||||
17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
行政确认 |
||||
18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行政确认 |
||||
19 |
淮南市建设工程“舜耕杯”评选表彰 |
行政奖励 |
||||
20 |
批准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和实施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1 |
建筑企业合同备案(施工、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造价咨询、勘察设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2 |
建设行业进淮备案(包括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名称、法人等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4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25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级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二、三级资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乙级、丙级及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9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30 |
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级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31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2 |
工程档案预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
33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
||||||
1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涉路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水路运输许可(子项: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2、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3、国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子项: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 |
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12 |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
15 |
船员证书核发(子项: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2、船员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
16 |
港口行政许可(子项:1、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立项联审);3、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17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反工程承包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发包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交通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交通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交通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客运、货运、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着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客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货运站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道路客(货)运、客(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相关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签发装载证明、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迫乘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车货总重超过100%的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超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双重国籍或重复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船舶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船舶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船舶、浮动设施责任船员的行踪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排污船舶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制造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拒绝、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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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拆船单位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乡(镇)客渡船舶未按国家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乡(镇)客渡船舶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乡(镇)客渡船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载客条件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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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擅自设置缆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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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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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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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小型快速客船违反相关规定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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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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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对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6 |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7 |
对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9 |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0 |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1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4 |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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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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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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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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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船员和渡工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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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化学危险品与乘客混载渡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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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渡船擅自载运汽车、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1 |
对使用水泥质船舶从事渡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2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3 |
对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4 |
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5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6 |
对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7 |
对未经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8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9 |
对港口经营人未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0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2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3 |
对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规定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4 |
对未经批准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5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6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7 |
对港口经营人未对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8 |
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9 |
对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1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3 |
对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4 |
对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5 |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6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8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9 |
对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0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1 |
对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2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3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4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5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6 |
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7 |
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同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8 |
对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9 |
对项目法人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0 |
对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1 |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2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或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4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营运证,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5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6 |
对未经批准,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7 |
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8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9 |
对运输经营者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0 |
对未经批准,自行增加或取消航线、减少班次、取消或变更停靠港(站、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1 |
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或者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3 |
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4 |
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5 |
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6 |
对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客运站除外)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9 |
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1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3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前未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4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未按规定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6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停业,未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7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未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船舶管理经营人不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未经水利、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开采砂金或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金砂、堆放材料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未经港监部门同意并在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1 |
对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已建桥梁或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2 |
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未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5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6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9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0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强制扣押车辆 |
行政强制 |
||||
332 |
强制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
333 |
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
行政强制 |
||||
334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
335 |
强制扣留、拖离超限运输车辆 |
行政强制 |
||||
336 |
强制卸载 |
行政强制 |
||||
337 |
强制清除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
行政强制 |
||||
338 |
强制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行政强制 |
||||
339 |
强制打捞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设置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标志 |
行政强制 |
||||
340 |
拆除违反规定船舶的动力装置,暂扣违反规定船舶的船舶或设施 |
行政强制 |
||||
341 |
对不合格船员的强制培训 |
行政强制 |
||||
342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水污染 |
行政强制 |
||||
343 |
禁止存在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浮动设施、船员进港、离港 |
行政强制 |
||||
344 |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情况时的疏港 |
行政强制 |
||||
345 |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
行政强制 |
||||
34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 |
行政确认 |
||||
347 |
评定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
行政确认 |
||||
348 |
核定客运站站级 |
行政确认 |
||||
349 |
核发内河船舶船员注册和适任证书 |
行政确认 |
||||
350 |
船舶防污染证明核准 |
行政确认 |
||||
351 |
认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
行政确认 |
||||
352 |
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353 |
征收货物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
354 |
征收船舶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
355 |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356 |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初审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7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8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检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9 |
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0 |
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1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2 |
考核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3 |
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4 |
审批旅游包车客运新增运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5 |
教练员全员培训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6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7 |
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8 |
船舶登记证书签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9 |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0 |
划定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1 |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2 |
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3 |
船员培训班期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4 |
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5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6 |
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开工、试运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7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8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
379 |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
380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四、市农业委员会 |
||||||
1 |
编制淮南市农业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淮南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淮南市种子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编制淮南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行政规划 |
||||
5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子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
行政许可 |
||||
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8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 |
植物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3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14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5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依法规范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农产品生产者未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转基因品种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从境外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采集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经营种子包装、标签、档案、经营者分支机构设立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违反渔港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反渔船登记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港航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违反港航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违反船员证书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损坏港航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水上交通肇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行政征收 |
||||
49 |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征收 |
||||
50 |
对水稻产业提升行动和小麦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专项补助 |
行政给付 |
||||
51 |
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奖补 |
行政给付 |
||||
52 |
农村户用沼气补助 |
行政给付 |
||||
53 |
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补助 |
行政给付 |
||||
54 |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的补贴 |
行政给付 |
||||
55 |
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风险补偿 |
行政给付 |
||||
56 |
农机购置补贴 |
行政给付 |
||||
57 |
新型农民培训补助 |
行政给付 |
||||
58 |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补助 |
行政给付 |
||||
59 |
市级农村致富带头人补助 |
行政给付 |
||||
60 |
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
61 |
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补助 |
行政给付 |
||||
6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的补助 |
行政给付 |
||||
63 |
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贴 |
行政给付 |
||||
64 |
对未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投入使用和伪造证书牌照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65 |
对违规操作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66 |
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行政确认 |
||||
67 |
认定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
行政确认 |
||||
68 |
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
行政确认 |
||||
69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
行政确认 |
||||
70 |
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
行政确认 |
||||
71 |
在菜篮子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72 |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73 |
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74 |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渔业科技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75 |
在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76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并入工商广告联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五、市水利局 |
||||||
1 |
编制水利综合及专业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并联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1、河道采砂审批;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行政许可 |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联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行政许可 |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征收水资源费 |
行政征收 |
||||
11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
12 |
对非法取水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未依照批准的许可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取水项目或擅自在限采区取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防洪规划审查或批准的;擅自建设防洪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造防洪工程的;防洪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未按规划整治河道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应编制未编制防洪影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在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堆放废弃土方、沙石、粉煤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未经批准水保方案而开工建设的;项目变更水保方案未获批的;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违反水保规定堆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或植物保护带开垦种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涉水经营活动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方案变更未经批准、未按方案实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违法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河道、堤身、护堤地、水闸及堤身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管制性、禁止性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毁坏破坏水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毁坏破坏防汛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边界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采运砂活动中违反许可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反禁采区、禁采期规定船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查封、扣押实施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
38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 |
||||
39 |
将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拖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
40 |
划定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行政确认 |
||||
41 |
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 |
行政确认 |
||||
42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
43 |
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
行政确认 |
||||
44 |
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及核定纳污能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
45 |
划定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其他行政权力 |
||||
46 |
国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防洪规划保留区 |
其他行政权力 |
||||
47 |
城市建设涉及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48 |
围垦河道及占用滩地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
49 |
审查国有中小型和非国有水工程改变原设计主要功能或者报废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六、市林业局 |
||||||
1 |
编制林业长远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森林防火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
行政规划 |
||||
5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6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1、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许可;2、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许可;3、出售、购买、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1、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
8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林区内木材经营与加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
10 |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
13 |
对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损害名木古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违法开垦、采石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毁林采种或者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标志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捕捞证或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捕捞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林木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违反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违反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
51 |
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
52 |
代为恢复名木古树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
53 |
代为捕回或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
54 |
代为恢复林地保护标志 |
行政强制 |
||||
55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
56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
57 |
林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
58 |
林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
59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60 |
对在义务植树或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十七、市商务局 |
||||||
1 |
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典当行业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非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
15 |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1 |
编制淮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娱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
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
7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8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15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16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
17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等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法从事图书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违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音像制品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的企业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和个人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违反电影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违法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违法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违法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违法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违法从事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违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违法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违法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违法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著作权拍卖中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违法从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违法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和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
79 |
核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
行政确认 |
||||
80 |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单位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1 |
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2 |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3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4 |
审核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5 |
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6 |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7 |
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年度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
88 |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
89 |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90 |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91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9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联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十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1、医师执业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1、放射诊疗许可;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
行政许可 |
||||
5 |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职业病诊断资质许可(1、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
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
10 |
医疗广告许可 |
行政许可 |
||||
1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非法采集、出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血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出具虚假母婴医学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违规引起传染病发生、流行严重后果和疫源地工程建设未经卫生审查或防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消毒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发生医疗事故、阻碍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医疗废物管理违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违法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违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违反肺结核诊疗流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违反性病诊疗流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配备或管理、培训护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生产违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学校环境、相关设施不符合卫生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医院感染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医师执业注册情况报告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违规报送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对医疗废物从业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依法履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消毒产品生产和服务机构不符合卫生法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生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补助、保健津贴和抚恤 |
行政给付 |
||||
59 |
对传染病、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造成污染、传播的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60 |
传染病强制检疫 |
行政强制 |
||||
61 |
突发事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62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以及滥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或暂扣 |
行政强制 |
||||
63 |
对非法行医和从事血制品违法活动的取缔 |
行政强制 |
||||
6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强制检查 |
行政强制 |
||||
65 |
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
行政强制 |
||||
6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行政强制 |
||||
67 |
预防性卫生审查 |
行政强制 |
||||
68 |
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
69 |
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的考核命名 |
行政奖励 |
||||
70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
7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 |
行政确认 |
||||
72 |
市级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行政奖励 |
||||
7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联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74 |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75 |
群体性预防接种 |
其他行政权力 |
||||
76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市审计局 |
||||||
1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制止封存权 |
行政强制 |
||||
4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行政强制 |
||||
5 |
审计监督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要求报送资料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审计处理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一、市城乡规划局 |
||||||
1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5 |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1、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认定违法建设 |
行政确认 |
||||
8 |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镇、乡、村庄规划成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规划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提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组织建设工程验线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
||||||
1 |
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市级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行政规划 |
||||
4 |
编制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
行政规划 |
||||
5 |
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行政规划 |
||||
6 |
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 |
行政规划 |
||||
7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1、采矿权新立登记;2、采矿权变更登记;3、采矿权注销登记;4、采矿权延续登记;5、采矿权转让审批;6、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行政许可 |
||||
8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
9 |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
1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联审) |
行政许可 |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
1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
15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
16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
17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18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19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20 |
对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等非法使用农用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擅自印制或伪造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不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侵占、损毁、危害、擅自移动、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干扰、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行政征收 |
||||
76 |
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征收 |
||||
77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
78 |
征收集体土地 |
行政征收 |
||||
79 |
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分级管理) |
行政征收 |
||||
80 |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
81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
82 |
征地补偿安置 |
行政给付 |
||||
83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
行政确认 |
||||
84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确认 |
行政确认 |
||||
85 |
土地登记 |
行政确认 |
||||
86 |
房屋权属登记 |
行政确认 |
||||
87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矿业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
88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89 |
农用地转用报件、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城市批次用地报件、城镇和村庄用地报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用地报件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90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
91 |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三、市统计局 |
||||||
1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5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四、市物价局 |
||||||
1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乱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政策性补偿、临时价格补贴 |
行政给付 |
||||
9 |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10 |
价格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 |
价格监测、预警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核定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核定市级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 |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及人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无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等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不符合安全培训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等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有关人员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违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法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生产、经营、使用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未进行检查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违反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违规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单位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单位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建设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单位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违反职业病相关说明、报告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隐瞒职业病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违反职业病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未把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技术秘密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违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违规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处理 |
行政强制 |
||||
62 |
对有关场所或物品采取责令暂停、封存措施 |
行政强制 |
||||
63 |
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
行政确认 |
||||
64 |
对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市级安全文化企业和市级安全社区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
65 |
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
66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67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68 |
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69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70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六、市旅游局 |
||||||
1 |
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3 |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旅行社涉嫌虚假宣传、变更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参与违法活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员垫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旅行社组织出入境旅游非法滞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旅行社未执行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旅行社超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违反旅游合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二十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
1 |
认定归侨侨眷身份 |
行政确认 |
||||
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八、市粮食局 |
||||||
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确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
行政确认 |
||||
10 |
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拨付 |
行政给付 |
||||
11 |
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二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 |
编制淮南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4 |
药品经营审批(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6 |
执业药师注册 |
行政许可 |
||||
7 |
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 |
行政许可 |
||||
8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10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医疗机构制剂非法销售、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擅自生产、经营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或者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种植、报告种植情况、储存麻醉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生产、报告、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有关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药包材检验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条件运输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召回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未履行医疗器械使用、保养及监测、报告义务;未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不良事件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生产经营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名称变更、生产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变更或审查申请;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生产食品添加剂未按法定要求生产,未依法实施召回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按规定标注、伪造或虚假标注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开展召回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乳制品,不开展处置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查封、扣押监管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
行政强制 |
||||
88 |
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
89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90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市房地产管理局 |
||||||
1 |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
3 |
征收白蚁防治费 |
行政征收 |
||||
4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
行政征收 |
||||
5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
6 |
租赁住房补贴 |
行政给付 |
||||
7 |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转让出具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面积测绘审核备案;楼盘表的建立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房改)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审核集资建房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资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一、市体育局 |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跨县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3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4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5 |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
1 |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子项: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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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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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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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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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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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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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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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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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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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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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房产测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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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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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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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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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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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筑业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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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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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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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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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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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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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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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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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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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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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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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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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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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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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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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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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建筑行业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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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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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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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监理过程中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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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监理单位与建筑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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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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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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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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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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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委托方违反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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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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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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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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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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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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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负责人违规作业的;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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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施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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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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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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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机构和人员、未实施设备合格后登记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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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施工单位违规安装、拆卸、使用设备,未编制安全技术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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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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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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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规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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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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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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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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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勘察设计,未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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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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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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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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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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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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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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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无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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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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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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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对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对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对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对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对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对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有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对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的;对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的;对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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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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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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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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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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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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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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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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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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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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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对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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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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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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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未查验或违规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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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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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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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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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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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房地产开发企骗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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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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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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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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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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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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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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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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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对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对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对未按规定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对未按规定按时移交图纸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对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对转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对泄露标底的;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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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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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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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的;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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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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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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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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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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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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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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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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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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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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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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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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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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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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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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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水压不符合国标,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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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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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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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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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限时供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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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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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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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违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管理的;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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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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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制定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对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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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按规定配套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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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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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燃气工程建设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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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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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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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燃气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对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对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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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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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违规使用燃气钢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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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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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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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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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损害供气设施、危害供气安全行为: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规行为:对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对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对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违规指定燃气产品、使用无证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违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规定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对向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未按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污水处理企业谎报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拒报、谎报用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违反供热经营、使用和管理规定:对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的;对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对损坏城市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违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违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对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对拒绝承担或者拖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对拒绝建设或者拖延建设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的公用事业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对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对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对未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对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或者未及时更新和修复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违反公园建设与管理: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施工、监理的;对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对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破坏公园资源、环境、设施和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指“店外店”);对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广告发布者未经审批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未经征得当地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对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未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地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对个人或单位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违规取土及在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及标牌、橱窗、电子显示牌、条幅、宣传台等户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占用挖掘道路、清理窨井等施工作业违反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架设管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临街建筑物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对未按规定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对在公共场所护栏、杆线等处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以及对规范的饮食摊点未按规定的时间入退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违反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对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侵占城市绿地、损坏花木及绿化设施,或向绿地、花坛(池)泼污水、倒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停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在市区运载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造成泄露遗散污染路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废弃物的;对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未经批准在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的;对携带犬、猫等宠物产生粪便未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未按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违反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城市、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在限期内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擅自依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在城市绿地上停车、堆放物料;在树冠下焚烧物品;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擅自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擅自损坏草坪、花坛、绿篱;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后不及时清理;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管线,不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建筑房屋、设置仓库、放置废弃物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挖石取土的;装载超长物件,拖刮路面以及其它对损坏道路、桥涵设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有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铺装的路面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损坏或者擅自穿通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未采取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非工矿企业);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干扰居民生活休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区域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23 |
暂扣违反《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经营物品和实施工具 |
行政强制 |
||||
224 |
征收垃圾处理费 |
行政征收 |
||||
225 |
对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等违反供水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
行政强制 |
||||
226 |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指“店外店”)、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强制拆除、代履行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22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区域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228 |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
行政强制(市水利局仍行使其保留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强制权) |
||||
229 |
查封、扣押监管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
行政强制(市食药监局仍行使其保留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强制权) |
||||
230 |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电子显示牌等户外设施设置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2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3 |
审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设计方案(规划联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4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规划联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三、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 |
||||||
1 |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助和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奖补 |
行政给付 |
||||
2 |
采煤塌陷区拆迁安置和厂(场)站补偿工作考评奖励 |
行政奖励 |
||||
三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 |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
行政许可(规划联审) |
||||
4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危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使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行政征收 |
||||
9 |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1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产权转移、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
1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
三十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1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
行政确认 |
||||
三十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
1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
2 |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 |
行政奖励 |
||||
4 |
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评选奖励 |
行政奖励 |
||||
5 |
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
行政奖励 |
||||
6 |
市级管理权限内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八、市信访局 |
||||||
1 |
评选表彰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
2 |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十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1 |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市档案局 |
||||||
1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和涂改、伪造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市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征集档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
1 |
征集地方志资料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二、市地震局 |
||||||
1 |
编制防震减灾、监测预报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所在地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行政许可(规划联审) |
||||
3 |
对违规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意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1 |
面向市属企业的“新网工程”项目资金补助 |
行政给付 |
||||
四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 |
||||||
1 |
审查征收市本级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行政征收 |
||||
2 |
残疾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
3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项目资金补贴复审 |
行政给付 |
||||
4 |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
行政给付 |
||||
5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 |
行政给付 |
||||
6 |
扶持残疾人就业 |
行政给付 |
||||
7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
8 |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四十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1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拍卖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拍卖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招标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七、市国家安全局 |
||||||
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划联审) |
行政许可 |
||||
2 |
对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四十八、市地方税务局 |
||||||
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
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
4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
5 |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违反税务登记日常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不履行扣缴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妨害税务检查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妨害税费征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征收地方税 |
行政征收 |
||||
17 |
征收社会保险费 |
行政征收 |
||||
18 |
征收政府性基金费 |
行政征收 |
||||
19 |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行政强制 |
||||
20 |
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行政强制 |
||||
21 |
认定非正常纳税户 |
行政确认 |
||||
22 |
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
23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
24 |
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
25 |
纳税信用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财务、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9 |
对大额欠税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税款追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
30 |
追缴纳税人合并、分立的税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
31 |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32 |
审核房产税、资源税减免 |
其他行政权力 |
||||
33 |
责令提供担保 |
其他行政权力 |
||||
34 |
管理地方税务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四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
1 |
编制全市计量发展规划 |
行政规划 |
||||
2 |
编制全市质监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
行政规划 |
||||
3 |
编制《质量发展纲要》全市年度行动计划 |
行政规划 |
||||
4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
6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8 |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
行政确认 |
||||
10 |
确认创建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
行政确认 |
||||
1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确认 |
||||
12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
13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
14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征收 |
||||
15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
16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及监督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
17 |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 |
组织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0 |
组织淮南市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1 |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22 |
特种设备事故一般事故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 |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及现场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24 |
组织淮南市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质量奖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5 |
组织淮南名牌产品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物品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
29 |
对制售未经考核合格或型式批准及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使用未检定和超期及检定不合格强检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到期未复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开展计量检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计量检定和伪造、冒用有关计量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检定人员违法开展计量检定或伪造资料和数据及非法倒卖、转让有关计量资格证书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用能单位未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未按规定办理能效标识备案、变更或使用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法开展计量检定或伪造检定检测数据及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经销禁止使用、无相关标识、检定不合格等禁止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销售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期满未经复查合格继续开展检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使用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检定测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最高计量标准未依法检定或超期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擅自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销售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无合格印、证或未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及超期标准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及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生产、销售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销售、收购的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眼镜制配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授权规定或计量检定规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销售未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法定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目录产品及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未依照规定标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违法出租、出借、转让或违法接受并使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提交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及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召回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及生产者未按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及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工艺等未变,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冒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持续保持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企业销售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并标明“试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被委托企业未取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伪造、变造、违法使用或出租、出借、转让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生产、销售不符法定要求产品或不按法定条件及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未依法标注或备案能效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标准或不严格检验致使不合格机动车出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企业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封存样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授权认证标志的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认证机构和认证相关检查机构、实验室违反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认证相关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违法从事认证及认证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强制性认证产品标注内容与证书不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混淆使用、伪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违反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认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认证机构违法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法从事认证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导致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反程序制度、宣传、年度报告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用于制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核准机构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未依法进行型式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未经许可从事有关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特种设备出厂未按规定附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未经许可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维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即行施工或在验收后未及时移交技术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依法监督检验即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登记、建档、维保、检验、整改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有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无资质人员及发现严重隐患未及时告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销售、收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和瓶装气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因气瓶监检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及监检气瓶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拒绝逃避监督检验及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制造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未经许可从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使用该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及阻挠干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使用、重大维修施工等环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告知或在验收后未及时移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严重隐患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违法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未经许可及未按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逃匿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违反制造场所、委托加工或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设备监理单位超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有条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不配合、拒绝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生产、进口、销售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及使用伪造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标识备案,或使用的标识不符合规定及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未达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生产拼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或使用注销、假冒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性服务、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五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 |
企业登记(1、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5、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
2 |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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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4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
5 |
对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经营者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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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法培训直销员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没有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或拒不离开消费者住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前,没有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直销企业违法支付报酬、未建立并完善换货退货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组织、策划、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经销禁止销售的工业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发布绝对化用语等禁止性情形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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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户外场所发布违法烟草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广告主、广告客户违法提供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违反酒类广告禁止情形而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违反广告经营变更、许可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内容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违法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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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未依法网上亮照、亮标及未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网络交易合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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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网络非法技术攻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含外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经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证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证照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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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行为的;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合伙企业拒不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代表机构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和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使用与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在集贸市场销售禁止上市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从事《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责任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经纪人违法从事经济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暂扣责令整顿的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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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在棉花收购和销售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倒卖及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销售土盐、硝盐,销售以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的盐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行政处罚;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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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及中介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或者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拍卖参与人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程序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拍卖企业进行违法拍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违法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违法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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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违法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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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违法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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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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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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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违法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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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违法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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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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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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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违法发送广告、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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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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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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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生产、销售烟草制品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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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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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广告发布单位抽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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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违法物品和查封违法场所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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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责令暂停销售、暂停经营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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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临时扣留公司营业执照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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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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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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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认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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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认定淮南市著名商标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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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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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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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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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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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5 |
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6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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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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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名称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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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经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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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拍卖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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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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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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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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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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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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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规划联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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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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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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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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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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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非法发布、传播、转载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信息;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气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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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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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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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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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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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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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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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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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和防雷检测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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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防雷装置应当安装拒绝安装和违规安装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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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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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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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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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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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基本气象资料的审查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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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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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气候可行性论证(立项联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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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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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制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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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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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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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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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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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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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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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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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无证经营、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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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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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向无证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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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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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超越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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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从无证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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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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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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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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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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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为非法生产、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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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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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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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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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带、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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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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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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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市盐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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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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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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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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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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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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