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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编制了《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淮南市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查阅(具体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民裕东街和洛河大道交叉路口原工商局大楼七楼)。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编制的《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到退役军人事务局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public/column/118162090?type=4&action=list

当面受理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716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4-6662062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将采用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